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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窑遗址

更新时间:2024-04-27

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级第五批(隋至清)
所在地/隶属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基本介绍

在距2011年1300多年前的隋代,井陉窑已烧造了成熟的白瓷。井陉窑遗址于1989年被发现后重见天日,1993年定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划定并公布了保护范围。

2000年冬天,有“中国古陶瓷鉴定第一人”之称的故宫博物院研究员耿宝昌在考察后提出井陉窑可以与邢窑、定窑、磁州窑并列为“河北四大古窑”。

2001年井陉窑遗址被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考古过程

中国考古工作者经过10年的考古调查,共发现并确定了10处窑区遗址,其中河东坡区、冯家沟区的面积已超过10万平方米,而城关窑址时代跨度大,内涵丰富。

1989年河北省文物工作者在对井陉文物进行复查时,发现了东关、河东坡、东窑岭村三处窑址,并在此后的8年时间内,在井陉境内的天长、秀林、南陉三个乡镇及矿区天护、冯家沟村约16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发现了九处窑区。包括东关、河东坡、东窑岭、梅庄、南秀林、冯家沟,南陉、北陉、南防口,共三大片,面积超过一百六十万平方米。

1995年,井陉窑一次出土了完整的印花模子12件,图案各异,精美程度不仅比定窑模子毫不逊色,且图案形式内窑款超出了定窑的品种;

1998年7月,井陉窑又出土了唐五代、金代的窑炉、作坊,为我国北方诸窑口的关系及陶瓷研究增添了重要实物;

1999年河北省文研所在窑址中找到了流散的30多件瓷器,唐代莲花熏碗、白釉双鱼四系背壶、宋代的水波纹腰圆白瓷枕,金代的戳印立鹿蝶花纹叶式枕,一件件精美的瓷器初步展示了这一窑口长达一千三百多年的制瓷历史,对推动北方古陶瓷史研究有重要价值;

2000年9月,窑群的发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处金代苗姓窑场遗址作坊保存下来晾坯架栏、烘坯碳沟遗迹为金元制瓷史增添重要资料;

2000年“井陉窑出土了戳印点彩戳模”的消息更是震动了国内的陶瓷界,井陉窑的研究成为世纪之交文物界的盛事。

产品特征

考古发现,井陉窑历时七百年,包括隋唐五代、宋金元、明清几个时期,烧瓷时间始于唐终于元,宋、金时期是其兴盛时期。

与其他窗口相较,井陉窑有其独特的魅力。在其烧造历史中,均以烧制白瓷为主,绛釉、黑褐釉、黑釉瓷次之,也见有少量的天目釉、绿釉、黄釉器。白釉无论时代早晚,细瓷均为纯白,中粗瓷则白中泛青,到晚期(元代)则呈浅豆青色。

品种以盘碗为主,另也有瓷枕、罐等20多个品种。

装饰手法以划花、刻花、印花、镂空为主。井陉窑出土的12件印花模子显示了金代印花的精湛艺术,其图案反映内容丰富,技法多样。所见标本自晚唐开始使用点彩,宋代出现划花,刻花和印花,金代印花大盛。器形以各式的碗盘为主,其次为钵、盂、瓶、壶、尊、罐、盒、盆、炉、灯、枕、建筑构件及人物、动物小塑玩具等。所见瓷枕具有特色,装饰有划花、印花、剔花等,以戳印加划花之奔鹿、奔牛、卧鹿、立鹿、对鹿及宫女图枕等为代表性产品。

在第一次发掘中,五代层中还出土有代官字款的细白瓷盒片,第二次发掘中发现了金粉装饰的白瓷盘。在发现琉璃构件的同时也发现了烧制三彩器的线索。通过对井陉窑特征的确定,可以得知,山西的平定窑和盂县窑都属井陉窑系列。

井陉窑烧造具有定窑白瓷印花风格的器物,井陉窑烧造品种以白釉瓷为主,一般采用盘碗里心刮釉叠烧法,具有典型的金代风格。从总体上看,所烧器物质量略逊于曲阳定窑瓷器,但其精品与定窑难分伯仲。

文献记载

历史文献有许多关于井陉窑的记载:

《乾隆正定府志·卷十二物产》:“……正定府产瓷器,缸坛之属也,明时充贡出井陉。”

《大明会典·工部十四》:“洪武廿六年定,凡烧造贡用器皿等物,须要定夺样制,计算人工物料……起取人匠入京……凡在京烧造,天顺三年题准,琉璃窑瓷缸,十年一次烧造。旧例,缸土、釉土派行真定府。”

再早的记载如《金史·地理志》《河北西路》“真定府。产瓷器、铜铁。”“有丹粉场、乌梨。”

尽管关于井陉窑的文献记载有许多,但井陉窑的窑址却未真正发现,1973年,冯先铭发表了《志书中一批有待调查的瓷窑》,将井陉窑排在了61个有待寻找的瓷窑址的首位。

发展历史

井陉窑的兴起,繁荣及衰落有其自然原因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

隋代瓷器生产较南北朝有了非常大的发展,生产中心虽仍在南方,但已有了向北发展的趋势。井陉窑的始烧期正是在这个时段。在井陉县,随处可见制造瓷器用的矸子土,属于配料用的石英、长石以及釉土。含金属釉土矿,如铜、铝、铅、锌矿石等,当地均有出产,另外,遍山的森林,厚厚的煤层,丰富的水源更使得井陉有得天独厚的制瓷条件。

经过隋代的发展以后,到唐代,我国的白瓷制造已十分成熟,形成了"南青北白"的格局,河北境内以邢窑、曲阳窑(定窑)、井陉窑突出。由于环境上的相对闭塞等原因,井陉窑在盛唐与宋代的经济大发展时期,被名气更大的其余两窑的光辉所掩没。

井陉窑出名的年代在金代。其产品由绵曼河及井陉驿路水陆两道东出井陉可达真定(正定),真定成为井陉窑的商品集散地,遂有"真定府产瓷器"真定瓷的记载,真定井陉窑产品运销全国,并远销国外,金代井陉窑的发达有其政治原因,因为井陉的战略地位重要,金人加强控制,使之比邢、定较早恢复了社会生产秩序,故而能在金初出现了它不曾有过的"繁庶倍昔"的景象。在这种社会安全的背景下,依托本已发达的陶瓷制造业,加之吸引了邢、定的工匠,使井陉窑发展起来。元代井陉窑开始衰落,这和南方景德镇瓷器制造业的兴起密切相关。

发现意义

井陉窑产品在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省博物馆均有收藏。因为井陉窑发现和研究起步较晚,许多井陉窑的瓷器被认为是定窑器、磁州窑器物。比如周淑兰、胡美生编《中国古代陶瓷艺术精选》(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其中99-101、103页"宋定窑划花奔鹿、卧鹿、对鹿、奔牛枕";第199页"宋定窑戳印花枕";李秀珍、张慧《河北省博物馆馆藏陶瓷枕概述》(1992年第1期)图版二这8·12"宋磁州窑灰釉剔花瓷枕"、"宋磁州窑双鹿纹瓷枕"、"宋银锭形刻花瓷枕"等实际都是井陉窑产品。

2000年7至8月在廊坊安次区发现井径窑金代印花瓷片。

2000年6月至8月在黄华大量金代井陉窑瓷器。

井陉窑作为河北省第四大名窑,其发现和研究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确定了一些(如戳印印花枕)典型井陉窑的器物,纠正了一批此前误定为磁州窑、定窑或邢窑产品的偏差,将推动北方白瓷发展史研究进一步深化。

其次,井陉窑的发展和研究不仅使邢窑定窑关系的研究增加了一个重要的中介,也使河北、山西即太行山左右两大地域的古代陶瓷业直接地联系到一起。再次,井陉窑的晚唐和金代两个盛烧期,在北方陶瓷发展史上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因此,井陉窑在此阶段的研究,将增添此阶段陶瓷工艺发展的技术资料。

井陉窑遗址的发掘填补了中国北方陶瓷分布的空白,对于白瓷的形成与发展、冀晋窑口关系等,提供了新的历史资料,在中国北方陶瓷发展史上相当重要,具有历史研究和艺术欣赏双重价值。

遭到破坏

井陉窑在2005年5月、2007年、2008年、2009年接连遭遇铲车毁灭性的挖掘,至2011年,遗址的地形地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大部分遗迹、遗物已不复存在。

实施破坏方

对遗址进行破坏的鑫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处于河东坡窑区,这一区域跨度长、内涵丰富,是井陉窑遗存的丰富区与极丰富区,出露有古瓷作坊、古窑炉及厚达1到3米的窑址堆积,是一处不需要动土发掘即可直接观察井陉窑的地点。

《文物法》明确规定:在国家级文保单位进行施工,必须经国家文物部门的批准。井陉窑河东坡遗址的土地所有权曾经归井陉二运公司,二运公司垮台之后通过法院拍卖,把这块地卖给了一个姓贡的个体开发商。当时贡某就想在遗址上搞建设,结果审批报告还没有送到国家文物局,就被省文物局否决了。省文物局的书面答复是,要在井陉窑遗址保护区内动工,必须等文物清理完毕、文物保护规划确定后再做决定。

第一次破坏

2005年,河东坡窑区的土地所有权被转让给了个体开发商魏某,魏某是鑫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魏某擅自在井陉窑河东坡遗址保护范围内用挖掘机挖土,当时他打算建三层楼的汽贸公司。

伴随着挖掘机的轰鸣作业,山坡很快被挖成90度直角,瓷片纷飞,坡壁上明显的文物层已裸露在外、瓷片、瓷碗清晰可见——引起了众多媒体关注。

杜某作为当时井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副所长,闻讯后仅到现场查看情况、口头通知魏某停工,未果,未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富某作为当时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文物局局长,在下属杜某向其汇报后,也仅是让杜到场制止,结果如何未再过问。

作为井陉县文物局的官员,富某、杜某未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下达书面停工通知或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介入等其他措施,致使魏某对古瓷窑遗址的破坏行为得以继续,由此造成北面遗址内的窑炉、作坊等丰富的文化堆积层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破坏面积达700平方米。

故宫博物院有关专家来考察后,暂时停工一天。

第二次破坏

2007年7月6日,魏某未经批准,再次在公司驻地的河东坡井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动用挖掘机挖土,遗址东面从北往南均遭挖掘。挖掘过程中,遗址内的金代澄浆池、作坊、釉料瓮等丰富的文化堆积层再次遭到破坏,破坏面积达3000平方米。其间,股东黄某与前来勘查现场的井陉县文物部门有关人员再次发生冲突。

当时井陉县文物局局长已由武某担任,武某以及负责分管井陉县文物执法、安全工作的井陉县文物局副局长李某,在接到群众举报后,除派人到场查看外,对魏某严重破坏国保单位的行为,既未按规定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也未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或移交公安机关。

第三次破坏

2008年9月30日,魏某第三次对该遗址进行破坏。魏动用挖掘机在已考古挖掘过的遗址的中、东、北部分台地发掘区Ⅰ区、Ⅱ区、IV区非法挖土,挖掘地层剖面暴露文化层厚度0.5—2.0米,破坏面积达1000—1500平方米。其间,股东黄某将该县文物人员给其下达的停止侵害通知书撕碎,并进行恶意谩骂,拒不听劝。

井陉县文物局的武某、李某,对魏的第三次严重破坏行为,仍然未作任何处理。事发前没有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严格加以落实。事发后既不立案、不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也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07年、2008年两次破坏,造成该处遗址文化遗迹、遗存、遗物被严重损毁,后果极为严重。

第四次破坏

2009年3月以后,魏某未经批准,第四次对公司驻地井陉窑河东坡遗址进行破坏。其将遗址南区南端的三间小平房铲平,将小平房东侧80多平方米、厚达6米的文化层彻底破坏。对此次破坏,井陉县文物局的武某和李某均不知晓。

2011年夏天,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的三位专家,到河东坡遗址时发现,南区南端原有小房以东的第二、三级阶地以前尚存有6米厚的瓷片堆积层,作为一个很好的展示断面,2009年春天时还完好地存在,2011年夏天却看不到一点痕迹了。

损害鉴定

受河北省文物局、文物研究所派遣,考古专家一行3人于2011年7月9日对井陉县鑫源公司场院占地范围的古瓷窑遗址现状进行了现场勘查,查阅了有关材料,做出如下鉴定:鑫源公司所在的河东坡窑址,位于绵河东岸,其地貌形态主要是岸边阶地。这里是惟一一处不需要动土发掘即可直接观察井陉窑的地点。

2005年5月前,此处尚可明显分为三级阶地,从调查勘探和了解的情况看,古窑文化遗存分布在向河的三级阶地上,局部出露的文化堆积层厚达3米,其中第一级的主要遗迹有窑炉和作坊,二级上现有杆子泥层、釉料瓮、澄浆池等遗迹,第三级阶地上有窑炉、作坊、烘坯炕等遗迹,遗物中有大量的瓷片和窑具。

在河东坡窑址遭到破坏后,河北省文物研究所井陉考古队在2007年和2008年分两次对井陉窑遗址进行了勘探,抢救发掘出土窑炉9座,辘轳车基坑2座,矸子井1口,窑藏1座,灶7座,灰坑43座,较多的完整和可复原瓷器、典型标本以及大量的瓷片、窑具等。

两次勘探发掘揭示,鑫源公司场院范围内都包含有比较丰富的遗迹遗物,但受施工影响,北区的遗迹遗物皆已被施工破除,窑址内出现了车库和二层楼房等违章建筑;南区尚存东西两部分遗存,包括窑炉6座和连窑房4座,东面坡顶上出土还有烘坯炕1座和窑炉3座,其中2座三彩窑炉。按照国家文物局专家组意见,在2008年对该区东西两部分进行了回填保护。

到2011年夏天,东西两部分遗存之间的二三级阶地已经成为平地,遗迹、遗物已不复存在。

南区尚存有6米厚的瓷片堆积层,作为一个很好的展示断面,2009年春天时还完好地存在,2011年已看不到一点痕迹了。

鉴定结论:鑫源公司场院内地形地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古瓷窑址被破坏程度是十分严重的,北区所有遗址遗物皆被施工破除,南区二三级阶地的遗迹遗物也不复存在。

检察机关公诉

受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指定,2011年9月1日,桥西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河北省文物研究所专家鉴定,被告人武某、富某、李某、杜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井陉窑遗址被严重损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毁,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身为鑫源公司股东,明知魏某多次严重破坏文物的行为却不予阻止,对前来制止的有关文物保护人员予以阻挠、谩骂,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四之规定,均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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